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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国家规定室内舒适温度为18℃?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7/7/6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


2002年,国家制定了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,即GB/T18883-2002。规定冬季采暖标准为16~24℃,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。冬天,我国北方地区连续五天日平均气温低于5℃则开始供暖,供暖温度按照18℃±2℃的标准执行。



冬季,如果室内温度长时间过高,会影响人的体温调节功能,引起体温升高、血管舒张、脉搏加快、心率加速,导致人体精神疲乏、头昏脑涨、思维迟钝、记忆力差。同时,冬天室内外温差较大,人体难以适应,容易患伤风感冒。

如果室内温度过低,则会使人体代谢功能下降,脉搏、呼吸减慢,皮下血管收缩,皮肤过度紧张,呼吸道粘膜的抵抗力减弱,容易诱发呼吸道疾病。因此,科学家们把人对“冷耐受”的下限温度和“热耐受”的上限温度,分别定为11℃和32℃。


综合环境、建筑、末端等各种因素,室温*过18℃以后,每增加1°C,能耗增加20%。 当供暖温度*过22°C之后,室内空气会异常干燥,并由此影响人体自身的体温调节功能,造成体温上升,血管扩张,心率加快,内分泌紊乱等;同时温度过高也会提高家具、地板、石材等装饰材料里面有毒有害气体的挥发排放。


当室内温度低于12℃时,80%坐着的人感到冷,活动着的人有20%以上感到冷,卫生学将12℃作为建筑热环境的下限。数据证明,当环境温度在18-25℃,相对湿度在40%-70%时,人体感觉*舒适。


为了度过一个舒适的冬天,保持室温达到人体*舒适温度,人们各尽其能,北方地区集体供暖不亦乐乎,南方家庭则选择地暖等取暖方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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